勞資契約是為了保障勞資雙方權益所訂定之合約,不僅讓勞方更清楚自己工作內容與工作權益外,當遇到雙方出現爭議時,勞資契約便成為重要之依據。勞資契約分成下列三種類型:
雇傭契約 :雇傭契約為一般常聽到的勞動契約,意旨勞工付出勞務給予報酬。雇傭契約訂定必需符合勞基法規定,即使員工同意企業在勞動契約訂定不符勞基法規定,該契約仍然不具有法律效力,舉簡單例子說明,現在基本工資時薪超過百元,企業以一小時 95 元雇用員工就是違反勞基法,即使員工簽屬契約書也不具法律效力。
委任契約 :通常為高階經理人與公司簽立的合約,委任契約與勞動契約最大差異,委任經理人負責管理企業並擁有公司內、外決定權,但權益不受於勞基法規範,勞資雙方義務與相關權益需清楚訂定於契約書,若有爭議則按照契約內容履行。
承攬契約 :以勞方完成工作支付報酬,一般企業請外包商完成工作屬於承攬關係,企業不需限制外包商出勤、或指定做其他工作事項,承攬人則以達成工作目的為最終契約目標。
若要更容易判別契約種類,可依員工工作範圍及工作約束度區分,工作需付出勞力,且工作約束度高 ( 例:出勤打卡 ) ,通常為勞動契約內容所屬;相對具有公司重大決策權並負責公司經營管理通常為委任契約內容所屬;而承攬契約僅需完成雇主所指定工作,不需受到任何的工作約束。
綜觀而言,不論是資方或勞方都應瞭解契約種類及相關規範,不僅保障雙方權益外,更能在發現契約問題的當下提出,並共同討論與決議。 |